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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2015年06月30日 16:05  

 

重庆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软科学研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软科学研究服务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水平和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科学研究是以实现我市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现代化为宗旨,以推动科技、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为目标,针对决策和管理实践中提出的复杂性、系统性课题,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多门类、多学科知识,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进行跨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是:事关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等。 

软科学研究计划不支持纯技术性理论、纯自然科学理论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是为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决策部门决策服务的专项科技计划,是全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申报、立项、实施、结题、以及成果应用等环节。 

第五条市科委负责市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市科委年初发布当年的《重庆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当年发布的《重庆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确定的选题范围、研究领域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按照规定组织申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不受理公民个人名义申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课题制的要求,组建研究团队,明确研究人员承担的任务,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研究人员构成强调理论专家与实际工作者的结合。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党委、政府决策部门根据管理和决策的现实需求,联合申报项目。 

第九条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有逾期未结题或科研信用记录不良、在规定年限内不能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研究人员申报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市科委对申报项目汇总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或咨询,根据项目评审及咨询情况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在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审定年度项目研究经费后,下达研究计划任务。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评审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选题针对性,立项研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重点评价是否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服务; 

(二)预期研究成果的应用前景,重点考虑对决策的指导及支撑效果;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研究团队研究能力的综合水平,以及人员构成、研究基础等; 

(五)申请经费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类。指导性计划项目的研究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解决,市科委不提供财政科研经费资助。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委根据下达的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重庆市软科学研究计划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书的要求组织实施。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列入市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市科委下达计划后一个月内,按照要求办理计划任务书签定等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对项目研究工作负总责。其职责是:牵头制定和修改研究方案,主持并参加研究报告的撰写,检查、督促研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按经费使用范围包干开支研究经费,审核课题组成员承担的研究任务等等。 

第十五条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下达后,市科委可以根据当前形势发展和决策的实际需要,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及研究目标和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对已签定项目任务书并开始实施的项目进行修改或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委协商后,提出修改、调整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期限完成研究任务,逾期未完成者,应向市科委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市科委可视具体情况,决定项目是否继续进行。需中止研究的,由市科委下达中止项目研究通知书。 

第十七条因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提交项目中止或撤消申请,经批准,办理中止或撤消手续。 

第十八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对软科学研究指令性计划项目提供财政科研经费资助,实行一次审定、一次或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办法。软科学研究经费必须按照项目立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承担市级软科学研究指令性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当为项目研究落实相应的科研配套经费,并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凡属财务制度规定不能开支的款项,不得开支。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委提交项目研究经费开支情况的说明,并加盖单位财务处室的公章确认。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无故逾期一年未结题且未同意延期的视为擅自中止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拨付的科研经费全部上缴,市科委可以依法追缴。对经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中止或撤消通知后,应如实填写项目经费最终决算表报市科委,并在两个月之内将余款返交市科委。 

第五章项目结题与成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题采取总结、评审两种方式,以总结结题为主。总结结题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报送相关研究材料,经市科委审核确认后结题;评审结题由市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研究成果和研究工作进行会议评审或同行专家通信评审后结题。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期结题情况是市科委进行科技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科技项目管理及研究信用较差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在项目申报、计划立项等方面予以必要处罚。 

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按任务书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向市科委提交项目结题的书面申请和相应结题资料,并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两个月内完成结题工作。结题资料包括:结题证书纸质件一式四份以及结题证书、研究成果报告、两千字左右能反映研究成果主要内容及形成的结论和决策建议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负责。涉及重大保密事项数据的,应在成果报告中注明密级。 

执行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研究成果,属市科委和项目完成单位共有。 

第二十四条研究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结果,凡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采取呈报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在各类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出版研究著作或专辑等多种方式加强推广应用。 

市科委可上报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供领导决策参考;编发《软科学成果摘要》,刊登好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和观点,宣传软科学研究成果,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和借鉴。 

第二十五条 凡出版、发布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均须标注“重庆市软科学计划资助项目”或“重庆市软科学计划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成果登记,并可按照《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申报政府科技进步奖。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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